近日,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、公安部修訂發布了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,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。該名錄進一步明確了醫療廢物的管理內容,醫療廢物分類將按照《醫療廢物分類目錄》執行,新增117項危險廢物名單,還附加了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》。
外界關心的醫療廢物,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、預防、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、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,對大氣、地下水、地表水、土壤等均有污染作用。
據悉,醫療廢物在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46大類危險廢物中的被列為1號危險廢物。按國家明文規定,醫療垃圾必須采用“焚燒法”處理,以確保殺菌和避免環境污染。國務院頒布的《醫療廢物分類目錄》也明確規定,診療過程中被病人血液、體液接觸過的污染物以及輸液管、針頭物品都屬于醫療廢物,必須按規定進行銷毀。